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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小区**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时20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太阳”牌二轮电动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大道与**高速平交路口南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合并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60米处时,与同向驾驶“鼎骏”牌二轮电动车行驶的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两辆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日,胡某某经宁夏石嘴山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阿拉善盟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低血容量性休克而死亡。

经宁夏博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太阳”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瞬间车速为44km/h-46km/h,“鼎骏”牌二轮电动车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瞬间车速为32km/h-34km/h,且两车的灯光信号装置均不合格;“太阳”牌二轮电动车在照明环境较差情况下车速较快,与同向行驶的“鼎骏”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太阳”牌二轮电动车和“鼎骏”牌二轮电动车的车辆属性均为机动车,车辆类型为二轮摩托车。

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mg/100mL,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

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董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董某某所具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塔娜

2020年12月22日 

附:1.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70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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