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带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现住黑龙江省大箐山县**社区**组, 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23日早上5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大江125三轮港田车由西向东行至大箐山县育林东街原地税局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人唐某甲发生刮碰,导致唐某甲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董某甲没有及时报警,而是电话联系自己的妻子董桂春,两人将唐某甲送到康安社区22号楼白某某家中,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就和妻子离开了。白某某发现唐某甲意识不清,联系唐某甲表兄张某某和社区工作人员将唐某甲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12月25日5时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 年12 月24 日17 时许,唐某甲女儿唐某乙报案,在公安民警调查中,被告人董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隐瞒唐某甲被撞真相,坚持称唐某甲是自己摔倒。经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唐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唐某甲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大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董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到大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认了其撞伤唐某甲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江125三轮港田车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
3.证人董某乙、白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大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事发现场监控录像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案发后逃避法律制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海波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箐山县**社区**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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