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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罪)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9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街**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进的行人刘某某(男,殁年六十八岁)撞倒。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报警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4.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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