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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介绍卖淫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村**小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街**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静海区东安道附近多次招揽朱某某等嫖客,分别将任某某、相某某介绍给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后任某某等人向被告人董某某支付相应介绍费。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介绍卖淫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介绍二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介绍他人多次卖淫,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丹丹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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