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翁牛特旗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旅店”。个体。无前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旅店”,介绍2名卖淫女徐某某、周某某多次从事介绍卖淫活动。
1、2019年11月30日9时,韩某某到**旅店嫖娼,经被告人董某某介绍卖淫女徐某某,韩某某与卖淫女徐某某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嫖客韩某某于11月30日9时10分通过微信红包给董某某150元嫖资,9时29分韩某某再次通过微信红包向徐某某支付50元嫖资,被告人董某某9时32分通过微信转账给卖淫女徐某某100元嫖资分成。
2、2020年1月6日7时,张某某到**旅店嫖娼,经被告人董某某介绍卖淫女周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1月6日7时36分通过微信转账给董某某150元嫖资后,张某某与卖淫女周某某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被告人董某某于1月6日8时20分通过微信转账向周某某支付110元嫖资分成。
3、2020年3月2日20时,张某某到**旅店嫖娼,经被告人董某某介绍卖淫女周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3月2日20时42分通过微信转账给董某某150元嫖资后,张某某与卖淫女周某某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被告人董某某于3月2日20点59分通过微信转账向周某某支付110元嫖资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会春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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