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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7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被逮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区**栋**号。2012年因两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十日。2013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6月23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拨打“12345”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反映自己银行卡被冻结导致自己生活受到影响,并表示其准备在法院对其居住的本市石景山区**区**栋**号进行强制执行时点燃煤气罐实施爆炸。12月20日,民警在其家中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8个。经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古城供应站检查,其中6个钢瓶为不合格钢瓶;经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8个钢瓶液化石油气含量均不达标,所含主要成分为国家禁止添加的二甲醚。同日,董某某被民警查获,液化气钢瓶8个现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化石油气钢瓶8个及扣押手续,打火机2个及扣押手续;2.书证:北京燃气服务站微信收款码照片、收款截图,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市非紧急救助热线《Q热线-191219-000964号电话电话登记单》;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液化石油气钢瓶点火实验视频;7.其他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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