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号**。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1月1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辽HK****陕汽牌重型卡车牵辽H****挂重型货车拉载玉米从台安县**大桥下桥后沿公路向台安县**镇方向行驶。当被告人董某某驾车行驶至**镇**路段时,台安县交警大队民警驾警车赶上,并使用指挥棒多次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其未停车,并加速向前行驶。当被告人董某某驾车行驶至**镇街里交通岗时,将在路上设卡的辽C****警、辽C****警二辆警车及在停放在路边的辽C1****大众牌轿车撞坏,将执勤民警吕某某左手、髋部撞伤。随后,被告人董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至**镇街里**加油站附近时,将停在加油站附近的辽CW****大众牌轿车撞坏,致驾驶员黄某某唇部、腰部挫伤,又驾车撞坏**加油站灯箱后,货车侧翻倒地。经鉴定,吕某某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撞车辆、灯箱等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60739元。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黄某某病历、黄某某车辆信息及购车发票、称重单、情况说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鉴定委托书及照片、机动车行车证、增值税发票等;
2.证人管某某、周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吕某某、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司法意见鉴定书;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7.视听资料:光盘3张,**镇街里道路监控录像、**加油站站内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董某某手机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车冲撞民警、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及他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秋实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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