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进入群名为“人之初”(群号:638559615)的网络QQ群后,多次以昵称为“赤峰-男-风过余音”(QQ号码:1831156119)的账号在该QQ群空间及聊天记录中上传发布淫秽色情内容视频。至2018年4月16日,宁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时发现该群,并对被告人董某某所发的5151部视频文件中网络连接未失效的文件进行录制保存,共提取保存视频文件318部。经宁城县公安局鉴定,上述318部视频文件均系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2.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3.远程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茹
助理检察员:杜德郡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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