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趁喝酒期间兴奋之际,将自己手机内所存的动态淫秽短视频及图片十二条发布至“渑池卡友之家”微信群(群成员500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鉴定,董某某所发布的淫秽图片、短视频有八条属于淫秽物品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图片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传播淫秽的图片、短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娜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