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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伪证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753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现住雄县**小区个体。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雄安新区公安局“1108专案组”在侦办**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公司股东)多次作虚假证言,称**公司租赁的厂区是杨某某所建、租金支付给杨某某。董某某受孟某某(另案已诉)指使在一份伪造的甲方为高某某(杨某某妻子)的《租赁协议书》上签名。后经侦查:**公司租用的厂房及地块是孟某某非法占地所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证人身份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掩盖重要情节,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酌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19年12月12日 

附:1. 被告人现在雄县**小区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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