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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伪证罪)(公开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乡**村,因涉嫌伪证,于2020年6月4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 年4 月3 日22 时许,董某乙、董某丙(二人另案处理)以到徐某甲家找徐的父亲徐某乙说事为由,将徐某甲打成轻伤二级。2020 年4 月26 日,祥符区公安局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董某丙刑事拘留,通过对董某甲三次询问,董某甲均证明董某丙对徐某甲实施殴打。在侦查机关对董某丙提请批准逮捕后,于2020 年6 月2 日被告人董某甲为使董某丙逃避法律制裁,主动到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作了未看见董某丙殴打徐某甲的虚假证言,致使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无法对董某丙做出批捕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董某丙的拘留证、释放证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有关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徐某乙、徐某丁等人的证言证明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实了打架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伤情;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时打架之后留下的现场;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证实了被告人供述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董某甲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菊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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