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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公诉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58********,汉族,小学肄业,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镇**村**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经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委托他人私刻“河南**集团**公司”及公司法人“何某某”印章两枚,并以公司名义使用这两枚印章进行经营活动。经鉴定,公安机关调取的“河南**集团**公司”及“何某某”涉案印章系伪造的。

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董某某的个人身份情况、到案经过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董某某私刻印章及与本案有关的情况;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其私刻印章并使用的经过;4.鉴定意见,证明了送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捺印形成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富林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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