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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费县**镇**村。2020年9月15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秋,被告人董某某为了在费县**镇国伟幼儿园驾驶校车,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用其个人身份信息伪造的A1型驾驶证并使用。2016年12月6日15时许,董某某驾驶鲁******号大型专用校车沿229省道行驶至费县**镇路段接受执勤交警检查时,向交警出示了该伪造的A1型驾驶证,后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伪造的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阳

检察官助理:张恒环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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