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于莱西市,居民身份号码:3702851994********,汉族,中专毕业,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暂住莱西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602户;2016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责令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2020年10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时许,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莱西市水集街道威海**路利客来超市路口清查时,发现被告人董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其查获.经立案侦查查明,被告人董某鹏多次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案件来源、查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明及随案移送清单、书证;5.前科查询;6.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云鹏多次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5.量刑建议书及理由说明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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