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村**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成立广州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并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主要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租赁、买卖等业务。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为扩展公司业务,未经信息所有人同意,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誉山国际、碧桂园凤凰城等小区的含有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的业主信息存储在公司电脑内,用于打电话询问业主是否需要买卖或租赁物业。
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增城区**街道**号的广州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董某某,并在其公司的电脑上查获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可列入统计范围文档共57个,统计记载信息数量为13302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脑主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飞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涉案电脑主机2台、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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