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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小区**座**梯**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号一无名麻将馆内以帮忙申请贷款为由,将被害人郑某某的身份证、信用卡以及该卡所绑定的手机取走,并于次日在被害人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上的“瀚银手付通”小程序将郑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36240********,户名为郑某某)进行了两笔分别为人民币7895元、8073元的消费操作,后又将郑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临时提额,于2019年1月6日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了一笔人民币7012元的消费操作,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2980元。上述三笔款项实际在完成消费操作之后,经“瀚银手付通”小程序扣除每笔手续费分为人民币7842.26元、8019.14元及6964.82元三笔款项直接转入被告人董某某所绑定的建设银行储蓄账户(卡号为6232111820007556640,户名为董某某)。得手后,被告人董某某将所获款项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归还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4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使用手付通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郑某某、董某某出具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套现,金额达人民币229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榕

                              2020819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5000****、1361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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