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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镇**村街**号,现暂住晋江市**街道**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9月3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29日,自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其本人身份证及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8300********)、其妻子田某某的身份证及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9123********)、其朋友黄某甲的身份证及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9123********)、其朋友申某某的身份证及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9********),在瑞银信支付平台办理了四台POS机,后利用该POS机虚构交易,为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及“养卡”活动,从中收取1%至1.2%的手续费。截止案发,被告人董某某累计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331.946264万元。

2017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上潘村西二大街12号顺丰速运处被瑞安市公安局鲍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平台商户信息及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田某某、黄某甲、申某某、邵某某、杨某某、黄某乙、栾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及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4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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