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自述于1994年开始习练“法轮功”,2019年9月9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在侦办“BJD620”专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董某某有违法犯罪嫌疑。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董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室的住处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搜查出大量准备用于传播的“法轮功”制品,包括:《明慧周刊》等书籍、刊物类共149本;宣传“法轮功”思想的光盘等存储介质类84个;宣传“法轮功”思想的书籍半成品等宣传单、卡片类675张;“法轮功”贴画等标识、标志物类20个;反宣币199张。上述物品均含有反党、反社会内容。除上述宣传品外,还搜查出反宣币印章、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已依法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二楼候诊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反宣币及含有 “法轮功”图片的手机内存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物品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扣押物品鉴定检测情况报告等;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董某某住处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董某某手机、U盘、SD卡等进行检查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记录公安机关依法对董某某住处进行搜查及抓获被告人董某某过程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了传播“法轮功”而持有、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祎頔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诉讼案卷叁册及卷外页叁页、光盘拾玖张;
3.涉案“法轮功”物品现扣押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国内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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