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凌晨至2019年12月期间,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太阳宫派出所内,接受民警关于“**案件”的侦查取证时,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可能涉嫌犯罪,仍故意多次隐瞒关于李某某的关键证据,意图使李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并于2017年8月8日指使冯某某(另案处理)实施上述行为。
被告人董某某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立美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3381******;
2.全部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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