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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村民委员会**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云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梁河县**镇**至**处与阙某某驾驶的云N*****号力帆牌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云N*****号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75.4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陇川县**乡**村民**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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