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景颇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8********,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住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载乘客排某某,沿陇川县**镇**路由木康加油站方向向陇川县公安局方向行驶。02时25分许,行驶至陇川县**镇**路玉金酒店旁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董某某、排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董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25mg/100ml。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有此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负有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恩周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