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4时某某,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粤W66****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路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花某某,造成车辆及花某某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0.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鸣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
2.证据2册、光碟1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