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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于2019年12月2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4时某某,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粤W66****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路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花某某,造成车辆及花某某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0.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鸣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

2.证据2册、光碟1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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