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董某某, 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伪造车牌号“湘******”并附载周某某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杏北二路与九天湖四二路交叉口时,追尾碰撞前方由施某某驾驶的“贵******”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及董某某、周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查获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的事实。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取证后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到场处理。归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施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金连
检察官助理:王弘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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