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园**,职业:个体工商户。2019年4月23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一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号22时12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3的灰色红旗牌小型汽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坞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坞城南路与**街交叉口时,董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26mg/100m,后对其血样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63.98g/100ml。
另查明,2019年4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平阳南路龙城大街南匝道口被民警查获。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据此于2019年4月23日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二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3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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