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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1小型客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冬雪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3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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