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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3时10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E6Y****号小轿车沿揭阳市榕城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大桥路段时,车辆碰撞到同向护栏及路灯,造成车辆、护栏及路灯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抽取董某某血样送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揭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认定,董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25日董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牌号为闽E6Y**** 号小轿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与现场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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