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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兴丰路时,被正在执行路查任务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滨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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