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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面包车沿伊川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于同日23时15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抽取血液。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证明等;2.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于伊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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