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街**委**组,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9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由海城市水岸明珠小区北门驶出上道后右转弯时,忽视行车安全,操作不当,将王勇停靠在路边的辽C****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刮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2mg/100ml。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勇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抽取血样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法办案信息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4.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哲
助理检察员: 谷洋洋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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