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向阳村**小站,曾于201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0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3日,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西郊中队民警在白城市洮白公路西侧300米处执行公务时发现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0.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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