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园**座**梯**单元,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园**座**单元。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晚上22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A****号牌小型轿车从晋安区凯宾斯基酒店出发,沿着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 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7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柳南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