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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2011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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