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城维徐路路段处,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同年7月18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董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1mg/100ml。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被莒县公安局交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日)公(刑)鉴(乙醇)字[2018]1426号检验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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