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0年11月3日20时10分许,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吉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店门前与李某某驾驶吉D*****小型轿车相撞,当场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莹
检察官助理:安德光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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