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6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1号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四环路交会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