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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6000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儋州市**村**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3时13分,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粤K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邢某某途径本市黄江镇康湖路壹号优客酒店路口路段,该车车头右侧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粤S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粤S7****号牌车上乘客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李某乙受伤(未达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胡某某均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董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8.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四人受伤及车辆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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