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街**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云县****路段行驶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董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61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等材料;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在拘役一至二月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乔邦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1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