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4********,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镇**村**号。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云L****号小型轿车,从兰坪县兔峨乡果力村委会驶往兰坪县兔峨乡兔峨街。21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德泸线K377+820米处时,车辆驶离路面,与王某某家房屋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家房屋及云L****号小型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王某某报警,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被查获。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0.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董某某明知王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收条;2.被告人董某某的辨认笔录、事故现场概貌及照片、交通工具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辨认交通工具照片;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告知书;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无证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董某某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乙醇含量已达到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润平
代理检察员:和生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住大理州祥云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40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玖拾肆页;
3.讯问光盘贰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