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7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禅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58.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电话:186663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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