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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8日03时51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号牌为皖B3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溪市云山街道黄大仙路与凯旋路路口后停车。兰溪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出警将其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 192mg/100ml,经抽血检验,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吸测试单、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宾

检察官助理:孙昊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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