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家属楼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兰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隔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黑A****3 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载乘石某某沿兰西县奋斗乡李士彦屯后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经事故地点,与车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黑M****6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石某某受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将董某某带离。经兰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铁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