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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收废品,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南通高新区金桥西路与金鼎路路口东侧约300米路段上饮酒。当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苏F4****正三轮摩托车从上述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后调头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圣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收废品。当晚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因放置在正三轮摩托车中的财物丢失后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的苏F4****正三轮摩托车物证照片;

2.被告人董某某《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苏F4****正三轮摩托车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炜

检察官助理:何茜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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