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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平房。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05时5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蒙A*****号灰色东风标致207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汽车店门前附近路段时,与停放在汽车店门前待售四辆汽车和一辆白色蒙B*****号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董某某受伤,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董某某弃车逃逸。后经法医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88mg/100ml。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回民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高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血液酒精含量分析报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民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2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素文

检察官助理:胡美琴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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