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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2********,蒙古族,专科文化,天津市**科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增**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街**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H****U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距西派国印小区出口1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被查获及抽血过程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芮     

                                 检察官助理:荆林林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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