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B7****号小型轿车沿S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宁城县**镇**村路段,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9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常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社会公共安全,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当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宣
助理检察官:张水清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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