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8********,汉族,大专文化,泗县**村党总支委员、书记,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持B2证酒后驾驶皖******号白色**牌小型轿车沿灵璧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镇政府东侧路口处时,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路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大路卫生院抽血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董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其驾驶时达醉酒状态。
2020年5月18日21时57分至22时10分期间,灵璧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对董某某询问期间,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系泗县**镇**村党总支书记、中共党员的身份。同年5月22日,灵璧县公安局对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0年6月2日,灵璧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泗县公安局**派出所、**镇政府调查,证实董某某系该镇**村党总支委员、书记。同年6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办案单位接受处理时才如实供述自己上述身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在侦查期间隐瞒身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解为见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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