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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苏C*****的小型轿车载郝某某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庄,因要工资与陆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三人发生厮打,刘套派出所接警后,发现董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黄口交警中队民警到达后,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董某某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3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根据执法记录仪资料制作光盘一张,内容为被告人董某某被查获、询问、讯问及抽血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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