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575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KH978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西清路交叉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时睡着,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张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补材三张,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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