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鲁******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营市垦利区**路**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董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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