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天桥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北园高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岛路下桥口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鲁******号SUV汽车发生刮擦。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董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0±7.2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件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其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检察员:吕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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